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2年10月25日发布,1983年5月1日实施。
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是长期接触二硫化碳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二硫化碳对机体的影响,早期表现为神经系统功能性改变,如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较明显时.可出现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中枢神经病变或视网膜血管改变。
(一)诊断原则
应根据长期密切接触二硫化碳的职业史和主要的临床表现.
必要时参考血脂化验和其它生化指标,经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方可诊断。
(二)诊断及分级标准
1.观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中之二种者,列为观察对象:a.有头晕、头痛、失眠、多梦、乏力、记忆力减退、易激动等神经袋弱综合征的表现.体检可见眼睑、舌或手指震顴;b.有多汗,心动过速或过缓.血压波动超出正常范围,或心电图呈窦性心动过速,过缓或心律不齐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表现;c.视功能(视力、视野)有轻度障碍;d.角膜知觉减退;e.视网膜动脉稍细,反光略见增强。
2.轻度中毒参考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表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a.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经多次检查,四肢末端有范围恒定的明确的感觉减退,或肌电图检查,有两条以上神经的运动传导速度减慢;b.脑电图检查呈中度异常;c.眼底有视网膜微动脉瘤、出血点或片状出血、渗出;d.有肯定的视功能(视力、视野)障碍,伴有角膜知觉消失;e.有肯定的视功能(视力、视野)障碍,伴有视网膜动脉硬化(有动、静脉压迫征)。
3.重度中毒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a.有中毒性中枢神经器质性损害的症状与体征,脑电图呈重度异常,或经与精神科医生共同确诊为中毒性精神病;b.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明显加重,并伴有运动障碍;c.视神经萎缩.视功能(视力、视野)高度障碍。
(三)治疗原则
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给以维生素及对症治疗。
(四)劳动能力鉴定
1.观察对象应定期体检,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2.轻度中毒.
暂时调离:二硫化碳作业。根据病情,适当安排轻工作或休息。
3.重度中毒应长期调离二硫化碳作业和休息。
(五)健康检查的要求
1.对二硫化碳作业工人,应作就业前及每年一次定期体检。
2.体检时必须作内科、神经科和眼科(包括视力视野、角膜知觉和眼底)检查,必要时可作心电图、血脂、其它生化指标及精神科检查。
3.有条件的单位,可作视网膜血管造影、脑电图及神经传导速度等检查。
(六)职业禁忌证
a.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各种精神病;
c.视网膜病变;
d.高血压病及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e.糖尿病;
f.先天性代谢障碍引起叠氮碘试验阳性者。
(七)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
1.急性二硫化碳中毒主要在生产事故时发生。根据现场调查和中毒的临床表现,容易作出正确诊断,故本标准未提出急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标准。
2.诊断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时,应具备车间空气中二硫化碳浓度的测定资料。当经常性监测资料证明,车间空气中二硫化磯不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一般不宜诊断为慢性二硫化碳中毒。在目前的生产条件下,慢性二硫化碳中毒的发病工龄,一般不应少于一年。
3.在掌握标准中规定的各项临床指标时,必须注意:a.这些指标的改变必须明确肯定,必要时应复查核实;b.要明确改变的程度;c.注意排除可引起该项临床改变的其它疾病,如遇到视网膜微动脉瘤时,要排除糖尿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