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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标准及健康合格证怎样核发?

来源:黎雨蝶 发布时间:2020-12-30 09:37 1788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食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标准及健康合格证怎样核发?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标准

      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凡患有上述疾病者不得招为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已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要调离新工作,或治愈后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传染病虽然症状已经消失,但仍为带菌者,这类人员往往存在传染性,应子特别警惕。

  例如,痢疾病人经过治疗虽然临床症状和体征均消失,但仍需在显微镜下大便检查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三次阴性者,方可恢复工作,这是因为痢疾临床症状消失但大便检查仍为阳性者,仍可污染食品,仍可带菌并传染给顾客。同样。伤寒患者经过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后,连续三次大便培养阴性者方可恢复一般性工作,经卫生防疫部门医学观察。第二年健康检查进行两次细菌培养,若发现带菌者,仍不得从事公共场所服务工作。化脓性皮肤病主要是指化脓性疖、多发性溃破疖肿,黄水疮等;渗出性皮肤病主要是指湿疹。疥疮、带状疱疹、神经性皮炎等,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常见的有流行性感冒。接触传染脓疱性皮肤病,红眼病、支气管炎、哮喘病、滴虫性阴道炎、性病等。无论是皮肤病或是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均需在治疗后症状和体征完全消失方可恢复原工作。

  三、健康合格证的核发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查,如有漏检人员及项目,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

      (二)体检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在其健康证上加盖“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注明发证日期;

      (三)由卫生防疫机构将体检表和健康合格证交经营单位保存。

  (四)体检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向患者所在经营单位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于接到“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患者“健康合格证”及其回执送卫生防疫机构。

  (五)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到指定体检单位复检,确属痊愈,将检验报告附体检表后送卫生防疫机构补发健康合格证或补盖体检合格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