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
(一)肝炎
1.由于病毒性肝炎目前尚不能用任何有效方法(包括病史、体检和实验检测方法)百分之百地检查出,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挑选献血者,凡有下列各条之一 者,不宜献血,应子除名:(1)无论何时、何地患过病毒性肝炎(甲型肝炎例外,患甲型肝炎痊愈后1年,3次验血阴性后可献血);(2)HBsAg检测曾经阳性;(3)凡确诊。
为输血后肝炎的患者,与其发生输血后肝炎有关的供血者不能再献血。
2.凡符合以下各条的至少延期6个月献血:(1)接受血液、血。
液成分、血液制品(如第证、和第I、U、N、X因子复合物)和参加血液免疫的人。(2)与患有病毒性肝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常规工作中的那种接触除外);血液透析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有可能接触患者的血,所以也可归入此列。(3)接受异体植皮、。
纹身、穿耳和针刺治疗的人。
3.对于任何一名有肝炎病嫌疑的献血者,一定要等到查实并作出解释后方能确定其能否献血。
(二)疟疾
1.曾患过疟疾的献血者在停止治疗后3年并无疟疾症状者,可献血。
2.从高疟区来的献血者和曾经在疟疾高发季节去过高疟区的献血者,在他们回到非高疟区后6个月,既没有症状又没有在这期间口服过抗疟药物者,可献血。
(三)性病及艾滋病
1.有性病史者不得献血。
2.有艾滋病疑拟症状,如发热、乏力、腹泻、食欲不振、体重减轻、恶心呕吐和盗汗等原因不明症状者,或原因不明的腹股沟以外的皮下淋巴结肿大以及由于细胞免疫功能丧失而发生病毒、细菌、霉菌等引起的条件性感染的疾病患者,不能献血。
3.经血清学试验,梅毒抗体及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均应从献血者队伍中永远除名,不能献血。
四、异常出血倾向外伤或拔牙后发生长时间出血者,可能有出血性疾病,在采血后静脉穿刺部位容易出血不止,不宜献血。
五、惊厥、晕厥、癫痫患过此类病症者在献血时可能再次发作,不宜献血。
晕针。晕血者不能献血。对已经献过血者,如在献血中发生晕血现象。也要除名。
六、不能解释的体重下降,长期发热及淋巴结肿大不能解释的体重下降,常常预示有未诊断出的严重疾病,因此,要认真审定和进一步调查。应作暂缓献血处理。
七、药物治疗、药物过敏和其他过敏
(一)正在或最近使用过抗生素、皮质类固醇、洋地黄、胰岛素、奎尼丁、苯妥英钠、抗凝剂或其他烈性药物治疗者,一般不应献血。
暂缓献血的时间应由医师决定。
长期持续地服用降压药物,虽无高血压症状,但服用a- -甲基多巴胺可发生直接抗球蛋白试验阳性,因此不宜献血。
因为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阳性服用异烟肼,虽无活动性结核病,也不宜献血。
(二)凡有药物严重过敏或有药瘾者均不宜献血。
(三)非药物引起的其他过敏者,应由医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能否献血。
八、接种
(一)接种牛痘疫苗,在结痂脱落后或免疫反应时应暂缓献血2周。
(二)接种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黄热病或狂犬病疫苗,以及成人口服小儿麻痹疫苗,在免疫2周后即可献血。注射动物血清制品后2周也可献血。
(三)风疹疫苗最后一次注射,4周后可献血。
九、医生认为不能参加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十、寄生虫病
(一)血吸虫病:凡1年前患过血吸虫病,经治疗痊愈,体检肝、脾不肿大又无临床症状者,可献血。正在感染血吸虫病的患者,不宜献血。
(二)对有其他寄生虫病者,由医师决定。
十一、恶性肿瘤无论患过何种恶性肿瘤者都不宜参加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