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本省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从业务上予以指导;
4.负责在长沙、省直单位、中央单位职工因伤、因病致残程度和职业病的鉴定和确认;
5.处理各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疑难、争议问题。
(二)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从业务上予以指导;
4.负责本地区直属单位职工因伤因病致残程度和职业病的鉴定和确认﹔
5.处理各县巿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疑难、争议问题。
(三)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对本县(市)所属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从业务上予以指导。
4.负责本县市所属单位职工因伤、因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和确认以及申请工残退休职工,职业病职工鉴定的上报工作;5.处理各基层单位呈报的劳动鉴定疑难、争议问题。(四)企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2.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中毒等有关的资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医疗诊断书,×光片、现场证明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提出意见,并负责提请有关方面处理;3.负责做好职工残废等级评定的基础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审查伤病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对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职工,按隶属关系呈报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5.负责对病。伤残职工的管理,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5.对因伤、因病休息的职工定期进行复查,做好批准职工因伤,病、休假以及疗养、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
6.定期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上报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