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鉴定中,划分因公与非因公的界限十分重要。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如何划分因公与非因公界限问题解答》,因公与非因公界限的划分是:
一.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公待遇:
(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杜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三)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死亡;
(四):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死亡;
(五)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六)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贵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
(七)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
二、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公待遇处理:
(一)因公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二)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井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三)职工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四)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受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面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五)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六)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与坏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者;
(七)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八)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九)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
(十)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负主要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