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标准(表15-2)
(二)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工伤致残分级判定基准(补充件)
智能减退1.1智能减退的表现(1)智能缺损,IQ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杜会适应困难;(2)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3)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①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②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高级皮层功能的其它障得: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④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4)不仅见干意识障碍期;(5)病程至少四个月。
表15-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构成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智能减退 | 轻重度 | 重度 | 中度 | 轻度 | 边缘智能 | |||||
精神病症状 | 精神病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精神病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 精神病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 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 人格改变 | |||||
癫痫 | 重度 | 中度 | 轻度 | |||||||
运动障碍 1.肢体瘫: (脑脊髓及神经损伤) 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 四肢病肌力3级或三肢剪肌力2级 重度 | 三肢瘫肌力 3级或截偏瘫 肌力2级 |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偏瘫肌力2级 中度 | 1.单肢瘫肌力2级;2.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3.双手肌瘫肌力3级 | 1.四肢|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4.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5.双足全肌瘫肌 力3级 | 1.三肢瘫 肌力4级;2.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4.利于全肌瘫肌力3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6.单足肌瘫肌力2 级 | 1.截瘫或偏 瘫肌力4级 2.双手全肌 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 肌瘫肌力3级| 4. 双足部分 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 瘫肌力3级 轻度 | 1.单肢瘫或 单手全肌摊肌 力4级 2.双手邵分 肌瘫肌力4级 3.双足全肌 瘫肌力4级. 4. 单足部分 肌瘫肌力3级 | ||
神经心理学 障碍 1.失语 2.失用、失 写,失读、失 认等 | 完全憋 觉性或混 合性失语 | 完全运 动性失语 | 不完全失语 完全性 | 不完全性 | ||||||
颅骨缺损 | ||||||||||
脑叶切除术 后或颅内异 物 | 无功能障碍 | |||||||||
脑脊液瘘 | 不能修补 |
1.智能减退分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①IQ低于20;②语言功能缺失;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①IQ 20-34;②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③生活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①IQ 35- 49;②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⑧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4)轻度智能减退①IQ 50- -69;②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③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5)边缘智能①IQ 70- - -84;②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⑧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2.精神病症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1)突出的妄想;(2)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3)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4)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木僵;(5 )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3.意识障碍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在医疗终结时只有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闭锁综合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特殊类型的意识障碍才会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一切需别人照料,应列为I级。
4.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一:(1)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5)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5.癲痈诊断和频度分级标准5.1巅痈的诊断: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脑电图显示异常。根据觀病发作频度、用药控制情况划分轻。中。重三度。
5.2獺痫的频度分级(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獬痈发作者。
(2)中度各种类型的巅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3)重度各种类型的類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运动障碍6.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疾程度,根据英国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Scale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 全瘫瘓,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 及肌肉轻徽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 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2非肢 体瘫瘓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 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激、 翻身和穿衣,须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 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 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神经心理学障碍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象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它较少单独出现。
(三)正确使用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的说明(参考件)
1.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留有神经、精神功能障碍,于医疗终结时需鉴定致残程度者。
2.本标准有关中枢及周围神经系统的伤残类别诊断及分级基准均参见(二)。
3.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獭痈发作的一种形式。故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
4.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5.精神分裂症及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6.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现不完全瘫,利手及非利手致残后对于手功能影响也有区别。所以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分完全性瘫与不完全性瘫。利手与非利手,再根据肌力分级标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
7.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有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侬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8.有关脑神经障得参见眼、耳鼻喉、口腔科(表15-4).
9.颅骨缺损、脑叶缺失(外伤或术后)或颅内异物,如出现功能障碍,參照有关功能障碍评级。
10.有关大小便障碍参见普外科(表15-5)。
11.感觉障碍一般都与运动障碍伴随出现,可参考运动障碍定缀。
12.由于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前庭性功能障碍,参见耳鼻喉科(表15-4)。
13.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