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2年10月25日发布,1983年5月1日实施。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是长期接触锰的烟尘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疾病。早期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素乱。中毒较明显时,出现锥体外系损害,并可伴有精神症状。严重时可表现为帕金森氏综合征和中毒性精神病。
(一)诊断原则
应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和以锥体外系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现场空气中锰浓度测定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如震颤麻痹、肝豆状核变性等,方可诊断。
(二)诊断及分级标准
1.观察对象具有头晕,头痛、容易疲乏、睡眠障碍、健忘等神经衰弱综合征的表现,以及肢体酸痛、下肢无力和沉重感等症状。若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a.有多汗、心悸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表现;b.尿锰或发锰超过本地区正常值上限。
2.轻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a.肯定的肌张力增高;b.肌张力增高虽不肯定,但手指有明显震顫,腱反射亢进;并有容易兴奋、情绪不稳定、对周围事物缺乏兴趣等精神情绪改变。
3.重度中毒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明显的锥体外系损害表现为帕金森氏综合征:四肢肌张力增高,伴有静止性震颤,可引发出齿轮样强直;并可出现对指或轮替试验不灵活、不准确,闭目难立征阳性,言语障碍,或步态异常、后退困难等运动障碍。
b.中毒性精神病有显著的精神情绪改变.如感情淡漠、反应迟钝、不自主哭笑、强迫观念,冲动行为等。
(三)治疗原则
早期可用金属络合剂如依地酸二钠钙等治疗,并适当给予对症治疗。出现明显的锥体外系损害或中毒性精神病时,治疗原则与神经~精神科相同。
(四)劳动能力鉴定
1.观察对象六个月至一年复查一次,进行动态观察,并根据病情发展趋势,适当处理。
2.中毒患者凡诊断为锰中毒者,包括已治愈的病人,不得继续从事锰作业。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安排其它工作;重度中毒者需长期休息。
(五)健康检查的要求
1.对锰作业人员应作就业前及每一至二年一次定期的体检。
2.体检时必须作详细的内科及神经科检查,并作尿锰或发锰测定。必要时应作精神科检查。
(六)职业禁忌证
a.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b.明显的神经官能症;c.各种精神病;.
d.明显的内分泌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