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年12月10 日批准,1988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照射所致皮肤疾病的放射工作者。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
(一)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包括急性敢射性皮炎和放射性皮肤粘膜溃疡等。
1.诊断标准(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是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照射所引起的皮肤损伤,其参考阈值为5Gy(有个人剂量档案)。对放射工作人员应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诊断。
(2)皮肤受照后的主要临床表现和预后因照射剂量、射线能量.受照部位和身体情况等而异。可按照表18-3 作出分度诊断:
分度 | 初期反应 | 假愈期 | 极期 | 参考剂量 Gy |
I度 | 红斑 | 2〜6周 | 红斑、脱毛 | 5 |
Ⅱ度 | 红斑、麻木感 | 1〜3周 | 二次红斑、毛 囊疹、水泡 | 10 |
Ⅲ度 | 红斑、麻木、 搔痒、水肿 | 数小时天 | 溃疡、坏死 | 15 |
2.处理原则(1)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肤时,应及时予以洗净去污处理。
(2)I度:不需特殊治疗,应避免对受照局部的各种刺激(包括重复照射)。
(3)Ⅱ度:选用刺激性小、具抗感染能力和改:善血液循环、促进组织生长的药物,应保持水泡表面清洁无菌,防止感染。水泡张力过大时可用消毒空针抽去水泡液。
(4)Ⅲ度:避免溃疡面感染,适时植皮,保护局部功能。
(二)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包括慢性放射性皮炎、慢性放射性皮肤粘膜溃疡等。
1.诊断标准局部皮
(1)肤长期受到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年累积剂量当量一般大于15Sv(有个人剂量档案)。受照数年后出现慢性皮肤及其附件改变,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应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诊断。
(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可按表18-4作出分度诊断:
分度 | 临 床 表 现’ |
I度 | 皮肤干燥、粗糙、失去弹性、脱屑、指纹变浅或紊乱、指甲灰暗或纵 脊、带状色甲、甲脆易劈裂 |
K度 | 角化过度、辍裂、较多疣状突起或皮肤萎缩变薄、指纹紊乱或消 失、指甲增厚变形 |
I[度 | 长期不愈的溃疡、角质突起物、指端严重角化与指甲融合、可合并 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强直 |
(3)应排除霉菌感染、扁平疣、接触性皮炎等疾病。
2.处理原则
(1)局部对症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组织增生者.应尽早手术治疗。
(2)对1度及以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除积极治疗外,应减少或脱离放射线接触。
(三)放射性皮肤癌
放射性皮肤癌是指明确由电离辐射诱发的皮肤癌肿。
1.诊断标准
(1)放射性皮肤癌必须发生在皮肤受,严重放射性损害的部位。
(2)放射性皮肤癌是指在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基础上恶变而成的。细胞类型多数是鳞状上皮细胞。
(3)凡不在皮肤受严重放射性损害部位的基底细胞癌、黑色素瘤等皮肤癌瘤,均不能诊断为放射性皮肤癌。
2.处理原则
(1)患部应避免接触射线。
(2)由于放射性皮肤癌周围血管多由内膜增厚堵塞,癌细胞较少远处转移,故进行癌肿切除或做截指术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肢体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