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年12月10日批准、1988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由于职业性电离辐射照射所致的白内障。非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一)诊断标准
1.眼部有明确的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受到大剂量的外照射v或长期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历史,累积剂量在2Gy 以上(有剂量档案),并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诊断.
⒉晶状体改变及分期标准
(1)I期品状体后极后囊下皮质内有细点状混浊,排列成环形并伴有空泡。
(2)Ⅰ期晶状体后极后囊下皮质内呈现盘状混浊且伴有空泡。更甚者,在盘状混浊的周围出现不规则的条纹状混浊向赤道部伸延。盘状混浊也可向皮质深层扩展,可呈宝塔状外规.前极前囊下皮质内也可出现细点状混浊及空泡,视力可能减退。
(3)Ⅲ期后囊皮质下呈蜂窝状混浊,后极部较致密﹔向赤道部逐渐稀薄,伴有空池,也可有彩虹点,前囊下皮质内混浊加重,有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
(4)IV期晶状体全部混浊,严重视力障碍,3.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的白内障,如并发性白内障(高度近视眼﹑色素膜炎,视网膜色素变性等)与全身代谢有关的白内障(糖尿病、手足搐搠、长期服用类固醇等)挫伤性白内障、化学中毒及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白内障、老年性白内障及先天性白内障等。
(二)处理原则
1.治疗可用维生素及其他营养剂等。如晶状体完全混浊,可施行白内障摘除术,有条件时可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术后酌情配矫正眼镜。
2.对诊断为放射性白内障者,根据白内障的程度及视力受损情况﹒暂时或长期脱离放射线,每半年至一年复查一次晶状体。
(三)眼部检查的要求
1.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近视力,远视力不足1.0者,需查矫正视力。40岁以上者不查近视力。
2.按照解剖顺序,依次检查外眼﹐借助裂隙灯检查角膜,前房、虹膜及晶状体。
3.指触法检查眼压及未散瞳检查眼底,注意视乳头凹陷,以除外青光眼。再以1~5%新福林溶液充分散瞳,用检眼镜检查屈光间质及眼底,然后以裂隙灯查晶状体,记录病变特征,并绘图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