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年5月25日批准,1988年5月1日实施。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一、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揩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二、诊断标准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一)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二)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三、治疗原则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
四、劳动能力鉴定
(一)轻者暂时避免接触数天,适当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给予适当休息。
(二)治愈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原工作。
五、健康检查的要求
就业前应作皮肤科检耷.定期体检时应注意皮肤色素沉着及犹状赘生物。
六、职业禁忌证
有光敏性疾病和白化病者,不宜从事接触人工紫外光源的I作。
七、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电焊L及其它操作人工紫外线光源的工作人员.亦适用于上述工种的辅助工作人员。
(二)诊断本病需排除非职业因紧引起的类似皮炎,如晒斑、光敏性皮炎、隋拉格病(烟草酸缺乏症)等:(三)电光性皮炎患者如眼部无适当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尚可合并电光性眼炎,需与眼科医师共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