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年2月22日批准,1988年9月1日实施。
减压病是由于高气压作业后减压不当,体内原已溶解的气体超过了过饱和界限,在血管内外及组织中形成气泡所致的全身性疾病。在减压后短时间内或减压过程中发病者为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于股骨、肱骨和胫骨,缓慢演变的缺血性骨或骨关节损害为减压性骨坏死。
一、诊断原则
(一)急性减压病高弋压作业后36h内,由于体内气泡引起的临床表现.经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对疑难病例,应作诊断性加压以明确诊断。
(二)减压性骨坏死有高气压作业史、多数还有急性减压病史;X线片见到主要发生于肱骨、股骨及(或)胫骨的骨或骨关节坏死表现,经综合分析,并排除骨岛等正常变异和其他骨病,方可诊断。
二.诊断及分级分期标准
(一)危性减压病
1.轻度皮肤:表现如瘙痒.丘疹.大理石祥斑纹.皮下出血、浮肿等。
2.中度主要发生于四肢大关节及其附近的肌肉骨关节痛。
3.重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度:a.神经系统站立或步行困难、偏瘫、截瘫、大小便障碍、视觉障得、听觉障碍、前庭功能紊乱、昏迷等。
b.循环系统虚脱.休克等。
c.呼吸系统胸骨后吸气痛及呼吸困难等。
(二)减压性骨坏死根据骨骼X线改变分期。
1.Ⅰ期股骨、肱骨及(或)胫骨见有局部的骨致密区、致密班片、条纹及(或)小囊变透亮区,后者边缘可不整或呈分叶状,周围绕有硬化环。骨改变面則.上肢不超过肱骨头的1/3,下肢不超过股骨头的1/3.
2.Ⅱ期骨改变面积。上肢或下F肢超过肱骨头或股骨头的1/3.或出现大片的骨髓钙化。
3.Ⅰ期病变累及关节,关节面模糊、破坏、变形、死骨形成.关节间隙不规则或变窄;髋臼或肩关节孟破坏、变形,骨质增生和骨关节损害等。患病关节有局部疼痛和活动障爵。
三、治疗原则
(一)急性减压病必须尽快进行加压治疗,并按照临床表现及时给予综合性的辅助治疗。当时未能及时或正确加压治疗而留有症状者,仍应积极进行加压治疗。
(二)减压性骨坏死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高压氧加压及其他综合疗法。
四、劳动能力鉴定
(一)急性减压病症状体征完全消失后:给予不同期限的休息。轻度休息1~3天,中度休息3~5天,重度至少休息7天。休息期满后经专科医师检查,合格者才允许参加高气压作业。对反复发病或神经系统有严重病变:者调离作业。
(二)减压性骨坏死1.1期在密切的医务保障下.潜水员只能进行10m以内的潜水,沉箱工和隧道.I等只能参加203kPa(一个附加压)以下的高气压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定。
2.1期、II期调离高气压作业。禁止作业负重及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并积极治疗。
五、健康检查的要求
参加高气压作业者必须先按规定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肩、髋、膝关节及胧骨、股骨和胫骨的X线片检查,合格者才可参加工作,。以后每年应作一次 专科性体格检查,并继续到停止高气压作业后3年为止。
六、职业禁忌证
a.神经、精神、循环、呼吸、泌尿、血液、运动、内分泌、消化系统的器质性疾病和明显的功能性疾病。
b.眼、耳、鼻、喉及前庭器官的群质性疾病。
c.年龄超过50岁。
d.各种未愈的传染病者,易于发生昏厥者,未治愈的疝气,过敏体质,口吃,明显的皮肤病及广泛的皮肤疤痕。
e.加压试验不合格或氧敏感试验阳性者。